信用卡使用四大禁忌

发布时间:2021-10-02 浏览( 3541 )

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用信用卡支付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。对持卡人来说,应该熟悉信用卡“游戏规则”,避免以下 四大禁忌

1.出租他人使用

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28条、第59条规定,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,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,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。

对那些合法持有信用卡者,无论是朋友还是别人,不管他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借用自己的信用卡,都应该拒绝他们。如果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,自己就有可能付出金钱的代价。

2.将单位资金存卡中

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31条规定,只能以持有的现金或以工资性款项、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、投资回报等收转账存入信用卡。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60条规定,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,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,并处1000元以内罚款。

做财务工作或者有志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尤其要注意一下,在日常工作中,单位资金可能有时要自己经手,如果这些资金在单位的账户上,在支取时手续就会麻烦一些。为了方便支取,他们有时会顺手把这些钱存入自己的信用卡内,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,是不可取的。

3.丢失后不及时挂失

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52条规定,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,设立24 小时挂失,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。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挂失责任,说明密码重要性及丢失责任。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53条还规定,除司法、仲裁机关 另有判决外,挂失手续办妥后,挂卡人不再承担资金变动责任。

因此,一旦信用卡遗失,要立即挂失。对于持卡人来说,最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,不要心疼挂失支付的那些手续费,也不要觉得别人不能破译你的信用卡密码。如果被人破译自己丢失的信用卡密码,进行恶意透支,造成信用卡资金损失是很大的。

4.持卡人套现

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7条规定,使用销售终端机具等方法,以虚拟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刑法》第225条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处罚。

基于这些规定,办理有信用卡者,有套现机会者,不可违规操作。可能自己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解决资金困难且可以不支付贷款利息,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,一旦被查,后果会非常严重。